一、法律依据与基本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四条规定,国徽应当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说明》制作。关键法律要求包括:
直径的通用尺度为100cm、80cm、60cm三种
特定场合需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时,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不得使用破损、褪色或不符合标准的国徽
二、核心制作标准
(一)图案要素规范
构成要素技术要求天安门正立面视角,五开间规格,中间挂国徽齿轮72齿标准设计,齿距误差≤0.5mm麦稻穗左右各5株交叉,穗粒数误差≤3%五星大星对角线10单位,小星对角线3单位
(二)色彩标准
采用GB/T 15608-2006颜色 标准:
金红底色:潘通色卡185C
金色部分:镀金层厚度≥0.2μm
红色部分:色差值ΔE≤3.0
三、生产工艺要求
金属铸造工艺:
铜锌合金基底(H62黄铜)
失蜡法精密铸造
表面粗糙度Ra≤1.6μm
印刷品规范:
矢量图分辨率≥1200dpi
四色印刷网点扩大率≤12%
使用Pantone专色印刷时需提供色样备案
四、质量检测标准
几何尺寸检测:
使用三坐标测量仪检测
整体轮廓公差±0.3mm
图案对称度≤0.1mm
耐久性测试:
盐雾试验≥96小时
紫外线老化试验≥500小时
附着力测试(划格法)达到1级标准
五、特殊场合制作要求
外交场合:
需增加防伪暗记
配备外交部监制证书
数字媒体使用:
RGB色值:R237 G28 B36
矢量图需保持15:10长宽比
动态展示时五星旋转角度≤15°
六、违规处理
违反制作标准将依据《国徽法》第十五条处理:
一般违规:限期改正
严重违规:处5000-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 标准文件清单
GB 15093-2008《国徽》
GB/T 17323-1998《国徽用金属材料》
QB/T 2999-2008《国徽印刷品》
以上内容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实际制作时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如需具体图示资料,建议参考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矢量图库或联系指定制作单位获取标准图纸。特殊用途制作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务院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审批。